跨境會展服務增值稅優惠
在“一帶一路”的戰略機遇下,國家鼓勵有條件、有實力的企業去境外承辦或組織會展服務,企業提供跨境會展服務應綜合考量成本、匯率、當地人文環境等不確定因素帶來的風險,未雨綢繆,做好預案。如何做好跨境會展服務稅務規劃、提高納稅遵從,也是擺在企業決策層和管理層面前的重要議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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什么是跨境會展服務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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依據財稅〔2016〕36號文件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9號,會展服務屬于文化創意服務,它指為商品流通、促銷、展示、經貿洽談、民間服務、企業溝通、國際往來等舉辦或者組織安排的各類展覽和會議的業務活動,包括賓館、旅館、旅社、度假村和其他經營性住宿場所提供會議場地及配套服務的活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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跨境會展服務是指境內的單位和個人發生跨境應稅行為,為客戶參加在境外舉辦的會議展覽而提供的組織安排服務,跨境會展服務是會議展覽地點在境外的會議展覽服務。
二、跨境會展服務如何享受增值稅免稅優惠?
企業提供跨境會展服務可享受免征增值稅稅收優惠,企業應當按規定進行納稅申報,并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以下備案資料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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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跨境應稅行為免稅備案表》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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跨境合同原件及復印件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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服務地點在境外的證明材料原件及復印件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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如果向境外單位提供的會議展覽服務,提交服務買方的機構所在地在境外的證明材料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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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資料
三、跨境會展服務免稅后如何管理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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企業在稅務機構后續管理中不能提供上述備案材料的,不得享受免稅政策,對已經享受的減免稅應予補繳并根據征管法的有關規定處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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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后續管理中,已辦理免稅備案手續的,不再重新辦理;符合免稅條件,未備案已進行免稅申報的,可補辦備案手續;未備案未進行免稅申報的,補辦備案手續后,可申請退稅或抵減以后的應納稅額;未備案未進行免稅申報的,已開具發票,應當全部聯次追回后方可辦理免稅備案手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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若經營情況變更,原簽訂的跨境會議展覽服務合同發生變更,或者有關情況發生變化后,仍屬于符合規定的免稅范圍,企業應向主管稅務機關重新辦理跨境應稅行為免稅備案手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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有跨境會展服務的納稅人應單獨核算跨境會展服務的銷售額,跨境免稅收入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,免稅收入不得抵扣進項稅額。
跨境會展服務免征增值稅政策,不僅體現了增值稅中性原則,即增值稅只對最終消費者征稅,對會展活動經濟影響成中性,也體現了增值稅征收的目的地原則,即跨境交易的服務只在消費國征稅。這項稅收優惠,有利于掃除“走出去”企業遇到的稅收障礙,助力會展服務業的轉型升級。